公文中双重括号的用法
更新时间:2022-03-08

公文中双重括号的用法


  公文中双重括号的用法


  国家标准规定,括号是标示文中注释部分的文字;也用于标示某些有特殊作用或意义的文字。公文标题中的括号,是对标题内容进行补充、解释或说明,是标题的组成部分,是不可缺少的,是对文件内容的成熟度的说明。


  例如:《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


  其中的“试行”是指这份《办法》在某些地方还不完善,尚冇待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行修订、补充。在拟制公文中括号用错了的,有不少是位置书写不当。

  把“征求意见稿”“讨论稿”“修改草案”“暂行”“送审稿”等说明性词语,置于书名号之外,而不是书名号之内,损坏了标题的完整性。


  例如:《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(试行)的通知。


  把(试行)放在书名号之外,这样就把它和标题内容应有的密切关系分割开了,有损于标题的完整性。还有一种情况,标题中的说明性词语,大多数置于题尾,但也可以出现在题中。只有在题尾时才使用括号,题内则不需要括号。


  例如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》,就不能写作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(暂行)办法》。还有一种在一个标题中用了两个说明性词语,例如《xx省关于xx的报告(送审稿)(讨论稿)》,让人不知所云。


  一般来说,送审稿是经过讨论后修改好的稿子,它已经接近于终稿,只不过正式上报前,因事关重,”大,希望再听听上级机关的意见,所以报一份“送审稿”。这份送审稿不是讨论稿,这二者是有区别的,在拟制稿件时要分清楚。